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74號原告 陸金霞 被告 黃品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沛文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