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曹慧蘭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曹慧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曹慧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業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假釋出監。又假釋後更定刑期,報經法務部後於112年7月21日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於110年11月19日出監,復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2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707421號函及所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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