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739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陳晧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而起訴時被告之住所
位在「新北市三峽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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