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605號債權人 蕭莫文 代理人 柯錦慧 上列債權人蕭莫文因與債務人 王聖颯長宏金屬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莫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支票(票號:HIA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支票無特別約定者,利息應按提示日起年息百分之六計算,然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就本件票款之利息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請釋明其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依據,請更正請求利率)
三、請提出債務人王聖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提出長宏金屬企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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