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琨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琨詠因竊盜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1條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琨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附表:受刑人張琨詠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處拘役20日│處拘役10日│處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19日│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68、4014、4970、││年度案號│587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1071號│1071號│10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日│101年5月3日│101年5月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判││1071號│1071號│10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6608號││├──────────────────────────┤││編號1至6罪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1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處拘役10日│處拘役30日│處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20日│101年2月22日│101年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68、4014、4970、││年度案號│587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1071號│1071號│10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日│101年5月3日│101年5月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判││1071號│1071號│10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6608號││├──────────────────────────┤││編號1至6罪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10日│└────────┴──────────────────────────┘┌────────┬────────┬────────┬────────┐│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處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25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事││13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判││138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7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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