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14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王葉順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18日向其申辦現金卡使用,尚積欠
本金新臺幣95,36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優利金放款主
檔查詢、現金卡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現金卡帳戶帳卡明細查詢等
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蘇玟心
附表
┌──┬─────┬────────────┬─────────────┐
│編號│本金│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
│01│65,530元│自9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4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
│││之利息。│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
│02│29,836元│自9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按月給付違約金60元│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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