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謝佩穎 被告 黃冠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09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王奕華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