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35號原告 張木城 被告 李哲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之民事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2月13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1月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再另行通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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