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 林綉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李有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空白│21,000元│0000000│105年12月5日││││淡水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