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沈方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沈方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2月26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27,703元正未給付,其中42,770元為消費款;81,33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方好│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2770元││2月27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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