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9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9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九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一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梁添勝~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一三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田貿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八年九月二日│柒萬壹仟玖佰捌拾│AC五一九二四二││││司 黃泗得 │行││叁元│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