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明世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姜宗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6日111年度重訴字第97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逾期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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