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3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宥升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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