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 陳賢容 送達地址:臺北市○○路○○○00號信
箱被告 郭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提出診斷證明書說明期日未到事由,本院酌予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翁挺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 陳賢容 送達地址:臺北市○○路○○○00號信
箱被告 郭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提出診斷證明書說明期日未到事由,本院酌予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