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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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7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聖慈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93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3年3月7日16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行審理程序,並傳喚證人 黃佳政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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