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於民國95年11月4日下午5時50分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街○段○○○巷○○號2樓,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並扣得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2.3公克,因鑑驗使用0.017公克),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1月2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CH/2006/B0885)1紙附卷供參,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於95年11月4日下午5時50分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街○段○○○巷○○號2樓,為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2.3公克,因鑑驗使用0.017公克),所涉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本院以96年簡字第82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扣案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2.3公克,因鑑驗使用0.017公克)沒收銷燬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17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96年度簡字第821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2.3公克,因鑑驗使用0.017公克)既已經本院96年簡字第821號刑事簡易判決宣告沒收銷燬確定在案,本院自無從再為重複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重複聲請將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2.3公克,因鑑驗使用0.017公克)宣告沒收銷燬,容有未洽,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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