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24號原告 林幸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哲修 間清償借款事件,前已經本院以103年度補字第1425號裁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1,500元,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經台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抗字第491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