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 張肇良
張景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被告 張肇元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2月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