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1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基簡字第152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碩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333號),惟被告於警詢時自首,並於本院108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時坦認被訴之犯罪事實(108年度易字第344號),並經被告、檢察官均聲請本案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亦經檢察官同意,而本院亦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碩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蔡碩洋(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之部分,另由本署檢察官偵辦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2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又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299號、97年度基簡字第9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嗣上開2案件之罪刑,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2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7月19日執行完畢。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基簡字第14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①②案件之罪刑,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2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2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5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③④案件之罪刑,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下簡稱甲案)。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9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上開甲⑤案件罪刑之接續執行,於107年4月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構成累犯)。
二、詎蔡碩洋猶不知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猶仍未戒除施用毒品之習性,於上開觀察、勒戒釋放出所後5年內,各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7月8日8時許,在基隆市○○區○○路○○○號3樓之住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15時許,在基隆市○○區○○街○○巷○○號前,另案為警依法拘提,並扣得其所有供己販賣剩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共12.89公克許)、新臺幣4萬4仟元、手機3支(另案偵辦中),其於偵查機關及訴追犯罪公務員尚不知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人時,主動向詢問警方偵查 佐陳諺 錡承認自己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並經警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尿液中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惟被告於警詢時自首,並於本院108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時坦認被訴之犯罪事實(108年度易字第344號),並經被告、檢察官均聲請本案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亦經檢察官同意,而本院亦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蔡碩洋就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自首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08年7月8日警詢時自首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33號卷第17至19頁之第18頁倒數最後5行起至第18頁倒數最後1行止),亦於108年7月9日偵詢時坦認綦詳(見同上毒偵字第1333號卷第119至125頁),與其於本院108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時坦認供述:我有承認本件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扣案三包甲基安非他命是我賣剩下的,是另案證物,目前還在基隆地檢署調查中,與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無關,希望本件能夠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我有自首,請從輕量刑,給我自新的機會等語明確,且被告上開採取之尿液,送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結果,其尿液中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卷附之基隆市警察局108年7月31日函、基隆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編號: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108年7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基隆市警察局搜索筆錄、無應扣押物證明書、基隆市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7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快速檢測說明書各1件、現場勘查照片6張在卷可稽(見同上毒偵字第1333號卷第27至43頁、第51至57頁、第127至131頁、第135至137頁),並有扣得被告所有供己販賣剩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共12.89公克)、新臺幣4萬4仟元、手機3支(另案偵辦中)在卷可徵,是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自首之犯行,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觀察、勒戒處分釋放出所後5年內,各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佐,因此,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自首之犯行,其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查被告有上揭附件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暨科刑執
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釋放出所後
5年內,各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後,另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毒癮非淺,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是本件被告上開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加重其刑。
㈢又被告於偵查機關及訴追犯罪公務員尚不知其有上揭時地施
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主動向詢問警方偵查佐陳諺錡承認自己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並經警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尿液中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亦有被告蔡碩洋108年7月8日警詢筆錄1件在卷可佐(見同上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33號卷第17至19頁之第18頁倒數最後5行起至第18頁倒數最後1行止),是其已符合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就上開累犯之刑加重、自首之減輕其刑之二種事由,爰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㈣玆審酌被告經上開觀察、勒戒及刑罰矯治後,竟未戒除毒癮
之惡習,而再施用毒品,顯然缺乏戒斷決心,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就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自首而接受裁判,仍有悔改之心,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及其施用次數、時間、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施用次數、就上開累犯之刑加重、自首之刑減輕之二種事由,爰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從輕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用以鼓勵被告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併即時醒悟自我反省,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吸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體已受損了,得不償失,所以,自己要一念當下杜絕錢換毒,好好工作存錢,永不吸毒,自己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以真心誠意戒掉吸毒,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家人親友多想想,日後不要再碰毒品,切勿貪圖吸毒、勿心存僥倖,否則,施用毒品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後悔會來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回復正常,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毒友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是日已過,命亦隨減,何必吸毒如此害自己呢,自己要當下一念杜絕吸毒心蛇鑽進自己的心裡,因為這條吸毒心蛇會腐蝕自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吸毒會變成自己終生遺憾,是自己想通了,自己宜早日做自己想做的事、早日實現夢想、妥善安置自己健康財產,現在當下就改進不吸毒、勿心存僥倖,好好存錢,這樣的心態觀念行為,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且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不要當下一念貪吸毒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宜早日回頭,心甘情願改過,不要自暴自棄,自己不殘害自己,自己給自己一條生路,不要再碰毒品了,重新過著有意義的人生,若自己尚有不好惡宿習慣性者,宜早日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
三、至於本件扣案之扣得其所有供己販賣剩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共12.89公克許)、新臺幣4萬4仟元、手機3支,係被告另案之販賣毒品之重要關鍵物證,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二者並無關連性,業據被告於本院108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時坦認供述:我有承認本件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扣案三包甲基安非他命是我賣剩下的,是另案證物,目前還在基隆地檢署調查中,與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無關等語明確,並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基隆市警察局搜索筆錄、無應扣押物證明書、基隆市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7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快速檢測說明書各1件、現場勘查照片6張在卷可佐(見同上毒偵字第1333號卷第27至43頁、第51至57頁、第127至131頁、第135至137頁),是上開扣案之扣得其所有供己販賣剩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共12.89公克許)、新臺幣4萬4仟元、手機3支,均無從亦毋庸諭知宣告沒收銷燬之或沒收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晏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