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池天韻 、池天韻之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池天韻、池天韻之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是否是對池天韻及池天韻之女連帶請求給付,若是,其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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