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郭峻昇 債務人 劉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前與第三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信用卡契約(卡號0000000000000000),嗣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經第三人將該債權移轉予債權人,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