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40號原告亞濱冷涷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濱 訴訟代理人 張啓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強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貳萬壹仟零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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