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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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宏運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文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破產宣告,仍有如附件所示資料尚待補正,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件: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金融機構及帳戶號碼,說明如何有上開現金。
二、債務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ꆼ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ꆼ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ꆼ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ꆼ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ꆼ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ꆼ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至本院補正103年9月25日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之具狀人「宏運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大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