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38號聲請人 賴阿富
賴阿興 賴文章 賴阿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賴相 源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拋棄繼承權書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核,本件被繼承人 賴相源 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死亡,聲請人賴阿富、賴阿興、賴文章、賴阿秀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屬第三順位繼承人,此經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然本院依職權查閱案件索引卡查詢並調閱一百零一年度司繼字第三四六號拋棄繼承卷宗,查得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即第一順位繼承人 許廷睿許卉姍張仕彥張正彥許若涵許仕劼 尚存且未合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人即第一順位繼承人許廷睿、許卉姍、張仕彥、張正彥、許若涵、許仕劼既未合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為後順位之繼承人,其等尚未取得繼承權,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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