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名樺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107年度執字第6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名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名樺因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等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初某日、11│104年6月11日│103年10月9日至104年1│││日││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073號│第29679號│第381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39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06號│106年度訴字第7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2日│105年10月20日│107年2月8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39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06號│106年度訴字第779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26日│105年10月20日│107年3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092號│第18491號│第6993號││├──────────┴──────────┤│││編號1至2曾等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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