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114年司促字第3800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789元
民國102年8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7,044元
民國100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4,470元
民國100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30,642元
民國103年11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