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博洲 (原名 陳博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114年司促字第3800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789元

民國102年8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7,044元

民國100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4,470元

民國100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30,642元

民國103年11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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