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朱柏璋

相對人

即債務人益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相對人

即債務人陳俊男

鄭郁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捌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佰 肆拾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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