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7號聲請人 鄭家杰 相對人新北市立蘆洲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宋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組成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O三年七月二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學校同意給付勞方鄭家杰新台幣貳拾玖萬零陸佰壹拾壹元,應於一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全額匯入勞方鄭家杰之原領薪資帳戶。」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零陸佰壹拾壹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3年7月2日經
新北市政府組成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尚有新台幣(下同)14萬611元之和解金尚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組
成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學校同意給付勞方鄭家杰貳拾玖萬零陸佰壹拾壹元,應於一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全額匯入勞方鄭家杰之原領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尚有14萬611元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3年7月3日北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加班費之調解成立尚未給付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