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26號聲請人名立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民 川代理人 陳能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清秋┌────────────────────────────────────────┐│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26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名立設計工│玉山商業銀行中│103年6月21日│167,978元│BC0000000││││程股份有限│和分行│││││││公司劉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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