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鑑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111年司執字第5322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6萬772(1萬400元+215萬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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