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依珮 代理人 郭沛諭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謝志鑫附件: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有無受領任何社會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陳報補助金額及相關證據。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並自行補摺至提出當日。
三、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收入3萬元之收入來源及明細(由何公司給付?給付金額為何?),並提出之相關證據。
四、請聲請人陳報目前擔任兼職人員之公司名稱及分別所領薪資為何?並提出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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