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 李信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請求之訴訟利益同一,且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自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被告公司設立及異動登記資料;原告原持股之證明資料(有無發行股票?)。曾否住居所或戶籍異動?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