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高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員林市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萬7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