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安選任辯護人賴銘耀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86號、108年度偵字第2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安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被告陳奕安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予以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3年6月7日屆滿。本院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被告前經本院通緝到案後,於程序尚未終結時,即於109年間出境並經本院再次通緝,直到113年才入境,共通緝2次,已有逃亡事實,且被告於案發後也曾居住於桃園市、臺中市北屯區、南投縣草屯鎮等處,並無固定居所,亦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在案,則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如令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在外,其自有高度可能選擇以逃亡方式規避後續審判及執行。是依全案情節及目前訴訟之進度,兼衡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代替羈押手段以保全被告,裁定自113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韋綸法官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