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陳萬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未試射非制式霰彈參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萬全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雖被訴非法持有子彈之犯行業經判決無罪確定,惟該犯行所查扣之非制式霰彈5顆(其中2顆於鑑定時已試射),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乃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後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霰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及試射法鑑定結果,認均係由12GAUGE之制式霰彈換裝金屬彈丸而成之非制式霰彈,採樣2顆試射,可擊發,認皆具殺傷力,已經本院職權調取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740號卷,並查閱卷附之該局100年7月1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無訛,是未經試射之上述霰彈3顆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定而試射之非制式霰彈2顆,已經試射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尚非屬違禁物,故聲請意旨併予聲請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心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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