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正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十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對於原告 陳添福 即祭祀公業 陳英列 管理人與被告嘉義市○○○巷道爭議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聲字第一六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關於祭祀公業陳英列名稱之記載,書為「祭祀公業 陳英烈 」者,均更正為「祭祀公業陳英列」。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葉振權
評事藍獻林評事沈水元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