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51號聲請人 吳榮水 相對人 蔡吳貝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8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24號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者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135元、第一審地政規費24,000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61,135元(計算式:37,135+24,000=61,135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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