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 謝蕙娟 相對人 徐聖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聖東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2年2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6,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2月21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徐聖東前於102年2月22日以其與 張禪娟 共同簽發6,000,000元之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款,約定102年4月29日清償。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6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皆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7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北斗鎮│大安││890│雜│00│00│28.00│全部││├──┼───┼────┼────┼────┼────────┼─┼──┼──┼──────┼─────────┼──────┤│002│彰化縣│北斗鎮│大安││891│雜│00│02│11.00│全部││├──┼───┼────┼────┼────┼────────┼─┼──┼──┼──────┼─────────┼──────┤│003│彰化縣│北斗鎮│大安││893│建│00│00│60.00│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