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武界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金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楊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 杜揚偉 」之記載應更正為「杜楊偉」;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杜楊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