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2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益雄
蔡益林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郁智
黃郁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32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23平方公尺3萬3500元=77萬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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