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50號聲請人 饒烜宗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39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饒烜宗母親因癌症於5月中開刀切除腫瘤,現今需每3週到院化療,還要分心照顧患有癲癇的姊姊,被告對此刻因案羈押,對外面實無所適,心力交瘁,且被告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自無羈押與否或撤銷羈押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饒烜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進行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同日諭知羈押,並於羈押期間3月屆滿前,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於108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9月16日函請本院借執行,本院同意借執行,被告於108年10月1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有該署108年9月16日中檢達高108執12906字第1089097368號函、該署檢察官108年執高字第12906號、第10805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王振佑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