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告 徐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 對被告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薛全晉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