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林達三 被告 謝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減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原告起訴請求將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24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3、6關於被告分配金額新台幣(下同)28,800元及4,747,397元部分應予剔除。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76,197元(計算式:28,800元+4,747,397元=4,776,1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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