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號上訴人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慧珍 上訴人 劉黃麗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萬4,6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