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郭健禾 被告 李國衡
陳心一 李汪根 翁桂珍 洪耀武 莊仕璿 江鴻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0,000元(計算式:1,253,000+1,037,000=2,29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