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原告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緯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壹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
000元,固據其繳納70,300元之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應另行給付原告383,147元(見本院卷第157頁)。是經核本件訴訟經追加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383,14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161元,扣除其業已繳納之70,300元,尚應補繳3,8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程翠璇附表
一、原告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0元。
二、原告追加訴之聲明部分金額為383,147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83,147元(計算式:7,000,000元+383,147元=7,383,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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