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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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20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周孝蕙 債務人 趙鴻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叁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陸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變更為現名)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該債權經第三人讓與給債權人,並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資料影本各一份以資釋明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