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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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祺瑤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4日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賴祺瑤詐欺案件之刑事判決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送達被告後,被告不服該判決固於法定期間內之110年1月5日具狀聲明上訴,有被告刑事上訴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件章戳可稽,然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因而於110年3月22日裁定命被告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10年3月25日合法送達被告,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證,是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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