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周欣潔被告蔡忠峰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邱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