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 黃淑卿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被告 黃玲惠
林妏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黃玲惠與被告林妏薰間就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段○○○○○○號,應有部分全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本件系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為7,000,000元,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9,066,600元【計算式:
面積5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7,900元/平方公尺=9,066,60
0元】,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計算,並核定為7,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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